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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
有觀點認為,既然預繳是按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計算稅額預繳,那通過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調整會計利潤可以籌劃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即通過會計方法在年度中調低會計利潤,在前幾個季度預繳時少繳納企業所得稅,年終最后一個月賬務調賬轉回,以此在短期內解決企業營運資金的短缺,獲得稅款延遲繳納的時間價值。
還有觀點認為,該操作方法在稅收政策上沒有明確的處罰規定,其稅收風險極低,基本上實現了稅收零風險,稱為“另類稅收籌劃”。為此,本文梳理了相關財稅政策規定并結合實際案例作如下分析。
案例:A房產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預計會計利潤4000萬元,該企業企業所得稅按照季度的實際利潤額據實計算預繳?紤]資金壓力等原因,該公司財務采取上述“另類稅收籌劃”方案。會計處理上通過對開發成本和應收賬款計提了資產減值準備4000多萬元(根據實際情況嚴重不具備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條件),導致會計利潤由盈變虧。當期本來應繳納的1000萬元(4000×0.25)企業所得稅預繳稅款得以延遲繳納(該企業計劃在當年12月再將該資產減值準備調整回轉)。于是依次產生以下三個問題:
預繳中少繳稅款是否認定為偷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企業所得稅預繳中對偷稅行為如何認定問題的復函》(國稅函〔1996〕8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是采取“按年計算,分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辦法征收的,預繳是為了保證稅款均衡入庫的一種手段。企業的收入和費用列支要到企業的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后才能準確計算出來,平時在預繳中無論是采用按納稅期限的實際數預繳,還是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一定比例預繳,或者按其他方法預繳,都存在不能準確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問題。因此,企業在預繳中少繳的稅款不應作為偷稅處理。
預繳時少繳稅款是否繳納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34號)規定,為確保稅款足額及時入庫,各級稅務機關對納入當地重點稅源管理的企業,原則上應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方法征收企業所得稅;第三條規定,各級稅務機關要處理好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稅款入庫的關系,原則上各地企業所得稅年度預繳稅款占當年企業所得稅入庫稅款(預繳數+匯算清繳數)應不少于70%;第四條規定,各級稅務機關要進一步加大監督管理力度,對未按規定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對此情況的處理是如何規定的呢?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第六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濫用會計政策及會計估計有風險
濫用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調減季度間會計利潤實現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少繳納,是否應認定為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編造虛假計稅依據行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4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8號)規定,填報說明:“3.第4行”利潤總額“:填報按照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等國家會計規定核算的利潤總額。本行數據與利潤表列示的利潤總額一致”。A公司濫用會計政策、會計估計操作會計利潤手法明顯嚴重違背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等國家會計規定核算要求,以故意濫用會計政策、會計估計核算的不真實的會計數據填報稅收申報表當屬編造虛假計稅依據行為。存在被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的風險。
綜合上述規定,上述“另類籌劃”是一種稅收違法行為,表面上短期內解決了企業營運資金的短缺,其實稅收風險相當高,企業經營者應注意甄別,不可盲目跟風而致稅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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