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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企業股權轉讓與資產轉讓,均為企業并購重組中的兩種主要方式,僅從稅負來看,企業股權轉讓所承擔的稅費會遠遠少于企業資產轉讓。由于兩種并購重組方式,稅費承擔區別很大,因而為稅務籌劃預留了空間。在企業設計并購重組的方案時,除了要考慮稅費的承擔外,還需要充分關注并控制其中的法律風險。本文華稅律師為您解析二者的差異以及風險的控制。
企業股權轉讓與資產轉讓,是企業并購重組的主要方式。股權轉讓是股東將其對公司擁有的股權轉讓給受讓人,由受讓人繼受取得股權而成為新股東的法律行為。企業股權轉讓,至少涉及到三方主體,一是股權轉讓方,包含了自然人和法人;二是股權受讓方,同樣包含了自然人和法人;三是目標企業,即股權轉讓方持股的企業。在企業股權轉讓稅費承擔中,承擔者是股權轉讓方和股權受讓方,目標企業不承擔股權轉讓的稅費。資產轉讓是資產所有者將其擁有的資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法律行為。企業資產轉讓,至少涉及到兩方主體,一是資產轉讓方,只有企業法人;二是資產受讓方,包含了自然人和法人。轉讓的標的是資產轉讓方(企業)的資產。資產包括了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在企業資產轉讓稅費承擔中,承擔者是資產轉讓方和資產受讓方。
一、“資產轉讓”與“股權轉讓”稅負比較
在企業資產轉讓中,資產轉讓方須繳納:所得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增值稅;資產轉讓方不須繳納:契稅、增值稅(企業改制重組);資產受讓方須繳納:契稅、印花稅;資產受讓方不須繳納:所得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增值稅。
而在企業股權轉讓中,股權轉讓方須繳納:所得稅、印花稅;股權轉讓方不須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增值稅;股權受讓方須繳納:印花稅(非上市公司股權出讓);股權受讓方不須繳納:所得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增值稅。
為形象和方便對比,稅負對比如下(不包含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情形):
增值稅
契稅
土地增值稅
營業稅
所得稅
印花稅
總計
企業股權
轉讓方
×
×
×
×
√
√
2項
企業資產
轉讓方
√
×
√
√
√
√
5項
企業股權
受讓方
×
×
×
×
×
√
1項
企業資產
受讓方
×
√
×
×
×
√
2項
備注:“√”表示須承擔該項稅費,“×”代表不承擔該項稅費。
可見,企業在選擇并購重組方式時,通過變資產轉讓為股權轉讓,可以極大地減輕稅負。
二、變“資產轉讓”為“股權轉讓”的稅務籌劃與法律風險
實務中,企業通常采取將自己的資產作價出資,設立一家全新的公司,再將這家全新的公司以股權轉讓的方式轉讓給收購方,通過變資產轉讓為股權轉讓,從而達到減輕稅費承擔的目的。如果考慮到法律風險,股權轉讓的法律風險卻要大于資產轉讓。因為如果目標公司存在或有負債等,會造成企業股權收購方的損失,一旦企業股權轉讓方(目標公司股東)披露不真實、不全面,收購方是難以防范或有負債等損失的;而且企業股權轉讓,手續繁雜,有限責任公司需要征求其他股東的同意,且其他股東具有有限購買權,公眾公司具有股權轉讓鎖定期和要約收購等制約,收購成本和談判成本高等。因此,權衡股權轉讓和資產轉讓,從稅務籌劃的角度,企業應該在合理的法律風險范圍內選取稅負較低的并購重組方式。
實踐中最為常見的操作是將轉讓不動產轉化為轉讓股權,由于立法與執法的差異,也存在一定的稅務法律風險,例如存在這樣的案例:A公司將其全資持有的B公司股權全部轉讓給C公司。A公司與C公司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在協議中明確,股權轉讓協議簽署之后,B公司將其設備、存貨、無形資產、勞動力等剝離,剩下的資產僅為不動產。股權轉讓價格與不動產評估值基本一致。
然而B公司所在地主管地稅局卻認為,A公司名義上是轉讓B公司股權,實際上是轉讓B公司擁有的不動產,A公司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但是,《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對納稅人的界定非常清楚,只有轉讓土地使用權、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才產生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僅從《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看,A公司轉讓的是股權,不應成為土地增值稅納稅人。
如果名義上是轉讓股權,實際上轉讓不動產,是否應征收土地增值稅呢?國家稅務總局曾在給廣西地稅局的批復中明確可以征稅!秶叶悇湛偩株P于以轉讓股權名義轉讓房地產行為征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687號)規定,鑒于深圳市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轉讓深圳能源(欽州)實業有限公司100%的股權,且這些以股權形式表現的資產主要是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經研究,對此應按土地增值稅的規定征稅。國稅函〔2000〕687號文件實際是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看穿股權轉讓的形式,確認不動產轉讓的實質,征收土地增值稅。
但這樣處理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首先,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锻恋卦鲋刀悤盒袟l例》與《企業所得稅法》不同,沒有一般反避稅條款,即使實質是轉讓不動產,但是否認可企業的股權交易,也缺乏法律依據。其次,從法理上講,只有擁有不動產所有權的人,才可以轉讓不動產。按照上面的例子,B公司是不動產的所有權人,A公司是無權轉讓B公司的不動產的。再次,如果對A公司按照轉讓不動產征稅,那么B公司以后轉讓不動產時,是否會發生二次征稅的問題?
即使有值得商榷的地方,無可否認的是,通過變資產轉讓為股權轉讓進行稅務籌劃是存在法律風險的。通過這種方式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時候就更需謹慎和周密。
三、變“資產轉讓”為“股權轉讓”操作的其他注意事項
企業通過變資產轉讓為股權轉讓的方式進行稅務籌劃,當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或者其他經濟合同時,考慮潛在的稅務風險,根據對稅務風險的評估,適當調整交易的模式與合同的措辭。
二是被轉讓股權的企業,除不動產外,還應有其他資產、員工,也就是說,是一個可以正常經營的企業,而不是僅有不動產的公司。
三是轉讓價格要高于被轉讓股權公司不動產的公允價值。因為轉讓的是企業的股權,轉讓價格不僅取決于不動產的公允價值,還應取決于公司未來的盈利能力,轉讓價格遠高于不動產公允價值,轉讓股權的說服力就高一些。
四是如果轉讓價格與不動產價格差不多,可以考慮讓被轉讓股權的企業事先處理一些不動產,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降低不動產價值在整個交易價格中的比例。
小結:作為企業重組的兩種重要形式,選擇“資產收購”還是“股權收購”在商業活動中還需要考慮商業目的、相關行業資質等因素,單從稅務籌劃的角度看,企業在通過變“資產轉讓”為“股權轉讓”的籌劃,如果能將稅務風險評估作為經濟合同簽訂過程中的一個必要程序,提前籌劃企業的經濟事務,就會收到積極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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